(2014)句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金国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国,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商初字第657号原告李金国。委托代理人梁玮,江苏汇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都南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国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国撤回对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