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炯炯、宁波亿邦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炯炯,宁波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严红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27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泉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维,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炯炯,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严红君,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452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炯炯、宁波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严红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张炯炯、宁波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严红君应支付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27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炯炯、宁波亿邦担保有限公司、严红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唐志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