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陆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祖辉与吕建文、谢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辉,吕建文,谢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陆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黄祖辉。委托代理人谢创,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文。被告谢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辉与被告吕建文、谢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祖辉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祖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祖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祖辉负担。审 判 长 陈雪艾代理审判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