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至执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至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东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毛世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理,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总经理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乐至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2013年12月1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2014年3月5日依法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139980元及利息,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仁寿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经本院协调,2013年12月23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向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2014年1月27日支付了15万元,共计65万元。另查明,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7日向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万元。2014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留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在乐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享有的工程款至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为止,但乐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现暂无支付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998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但因到期债务人暂无履行清偿债务的能力,本案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至执字第6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邓永伟审判员 邓 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