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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桐城市瑞隆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桐城市瑞隆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商初字第452号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瑞隆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友明。委托代理人:金小虎。被告: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成。委托代理人:熊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瑞隆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瑞隆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以被告浙江德清三宝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瑞隆包装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瑞隆包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14元,由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瑞隆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