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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刑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镇龙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镇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063号罪犯李镇龙,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工,2001年11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日期间因吸毒先后被劳动教养五年三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李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起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镇龙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镇龙2012年5月起至2014年5月止累计获达标分18.4分,2013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镇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镇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