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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3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长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3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号院*号楼。法定代表人:梁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鑫,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长风,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环卫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吴长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环卫集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遗漏了本案的当事人九江粮油机械厂(以下简称九江粮油厂)。九江粮油厂提交了虚假的证据,对该证据未经质证即予以认定错误。二审法院无视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否认第三方监理单位的原始直接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该责任应由九江粮油厂承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南宫堆肥厂在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具备相当程度的预见性的前提下,因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阻止吴长风的施工,致使吴长风在大型料斗内部无人知晓,最终导致身受重伤的悲剧发生。因此对于吴长风受伤一事而言,南宫堆肥厂在积极而适当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是缺位的。就吴长风所受伤害北京环卫集团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吴长风虽系九江粮油厂的职工,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系同一法律事实中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吴长风向北京环卫集团主张侵权赔偿并无不当。经本院核查,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北京环卫集团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环卫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晨晨书 记 员  徐晓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