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刑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窦启臣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窦启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执字第923号罪犯窦启臣,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启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窦启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窦启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718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窦启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窦启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小 雁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燕 金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