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元林与马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林,马海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389号原告:王元林。被告:马海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林与被告马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林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林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0元,由原告王元林负担。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