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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元林与马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林,马海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389号原告:王元林。被告:马海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林与被告马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林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林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0元,由原告王元林负担。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