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税昌龙申请执行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昌龙,马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税昌龙,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马丹,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税昌龙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