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卫与李建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李建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373-1号原告董卫,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建立,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卫诉被告李建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卫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建立位于柘城县城关镇北关大街西二巷五号四楼西户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李建立位于柘城县城关镇北关大街西二巷五号四楼西户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恒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