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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E-33。法定代表人:许峰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春福,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309号。法定代表人:朴永睦,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76元,减半收取19388元,由原告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立杰审 判 员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万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2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