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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商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姚庆水与张立榕、鹿漫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水,张立榕,鹿漫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商初字第460-1号原告:姚庆水,现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张立榕,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鹿漫漫,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庆水与被告张立榕、鹿漫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庆水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庆水以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庆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姚庆水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