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行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国网福建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33号。法定代表人周学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昌进,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水口镇国道316线87公里80米处。法定代表人钟树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古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应向国网福建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支付电费551269.2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古田县水口镇国道316线87公里80米处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光义代理审判员 张宁国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游顺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