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田波诉丁小斌、汉中市东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波,丁小斌,汉中市东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汉中市广盛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田波,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炯,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斌,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汉中市东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汉中市广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新民村六组2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6320-3。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文龙,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西段市工商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92216915-2。负责人辛录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琦,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兴汉路中段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附属楼。组织机构代码76632266-0。负责人罗化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波与被告丁小斌、汉中市东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汉中市广盛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波以其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武永妮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金慧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