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刑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嘉琪抢劫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执字第985号罪犯陈嘉琪,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廊刑初字第二十七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嘉琪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嘉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嘉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53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嘉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嘉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