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德盛与王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盛,王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440号原告:陈德盛。被告:王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盛与被告王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德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