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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德盛与王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盛,王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440号原告:陈德盛。被告:王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盛与被告王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德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