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67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6715-1号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121-9-01,组织机构代码73984515-9。法定代表人许廷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6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471-7。法定代表人张绍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翁 贞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