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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冯丽霞、候凤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霞,候凤芳,闫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冯丽霞,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候凤芳,男,1968年5月22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闫金云,女,1969年1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于2014年8月22日前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金云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28号4号楼1单元6-3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改售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