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宁德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杨晓东、黄晓平、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宁德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杨晓东,黄晓平,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刘少云,行长。被告宁德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被告杨晓东,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晓平,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宁德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杨晓东、黄晓平、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宁德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杨晓东、黄晓平、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宁德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杨晓东、黄晓平、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钟思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