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汪忠桂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忠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刑一终字第30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忠桂。2013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忠桂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忠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汪忠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汪忠桂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忠桂撤回上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吕 强代理审判员 金 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