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祥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1175号罪犯王祥风,男,34岁,汉族,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农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祥风犯抢劫、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6726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祥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祥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祥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祥风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