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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佰战与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佰战,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435号申请执行人:刘佰战,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19。被执行人: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振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吴益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前山工业片区(一期)编号1-3-2地块(权证号码:C65545**)、华宇路611、613号仓储楼(权证号码:01000019**)、华宇路611、613号综合楼(权证号码:01000019**)、华宇路611、613号楼1#、2#楼(权证号码:01000019**)的房屋产权属被执行人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珠海市远康企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前山工业片区(一期)编号1-3-2地块(权证号码:C65545**)、华宇路611、613号仓储楼(权证号码:01000019**)、华宇路611、613号综合楼(权证号码:01000019**)、华宇路611、613号楼1#、2#楼(权证号码:01000019**)的房屋产权。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