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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邱焕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焕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652号罪犯邱焕涛,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焕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邱焕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焕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罚金五千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焕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焕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