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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243号原告陈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周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