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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李明月与郭九菊、武汉市海川房地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月,郭九菊,武汉市海川房地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李明月。委托代理人曾繁境(特别授权代理),男。委托代理人魏文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省千年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九菊。被告武汉市海川房地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5号。法定代表人夏清明总经理。原告李明月诉被告郭九菊、被告武汉市海川房地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明月于2014年9月18日以与被告武汉市海川房地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月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0元,由原告李明月负担。审 判 长  万世红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人民陪审员  乔佳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