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一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0945号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被告:方惠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