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年丰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徐×1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1,王&times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年丰刑初字第17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1,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2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羁押,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女,1980年9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1、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1、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徐×1伙同王×在本市丰台区、西城区等地,向他人非法出售假冒卷烟。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桥派出所抓获,并在本市丰台区太子峪南队×号、长辛店吕村×号其租赁的房屋中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卷烟129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1、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韩×、徐×2、常×、李×1、黄×、付×、赵×、户×、李×2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房屋基本信息查询,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明,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徐×1等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团伙案件的前期调查情况、后期调查情况及情况说明,案件调查取证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1、王×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1、王×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1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1、王×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在案扣押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卷烟一百零八条,予以没收销毁(详见清单)。四、在案扣押作案工具银白色夏利车一辆(车牌号京QTX6**),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威人民陪审员  郭春萍人民陪审员  申燕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隗合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