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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樊凡,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祖军。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