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樊凡,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祖军。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