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聂细英与朱小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细英,朱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聂细英被执行人朱小兵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聂细英申请朱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小兵应支付申请人聂细英案款61000.0元,经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朱小兵一次交47000元给聂细英,余款申请执行人聂细英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执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接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