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德志与于连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志,于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233-1号申请人王德志,男,住陵县。被申请人于连虎,男,住陵县。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连虎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解除扣押后,可以使用,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