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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德志与于连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志,于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233-1号申请人王德志,男,住陵县。被申请人于连虎,男,住陵县。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连虎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解除扣押后,可以使用,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