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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商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金龙,孙益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渡江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杨坚,董事长。被告扬州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金龙,总经理。被告孙金龙。被告孙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九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金龙、孙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 莉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金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