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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鸿宙与黎惠泉、陈计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宙,黎惠泉,陈计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杨鸿宙,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吴家奕,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惠泉,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计芬,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人,住云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鸿宙诉被告黎惠泉、陈计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鸿宙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杨鸿宙负担。审判长 潘 林审判员 孔凡森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