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翼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张XX与牛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翼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张X,女,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牛XX,男,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牛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于2014年9月18日以与被告牛XX已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员 周 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