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4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昊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6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昊,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2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告陈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六万三千六百一十八元八角八分,并按照《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北京银行信用卡通信代预约取现分期业务合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上述欠款自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九十元,由被告陈昊负担。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昊去向不明,其在多家银行均无大额存款。本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2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建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