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立祥与郑福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廖立祥,郑福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廖立祥,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郑福欣,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廖立祥与被执行人郑福欣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立祥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福欣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廖立祥承包押金10,000元。本案为系列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034.9元给申请执行人。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发现闽F×××××号汽车属被执行人所有,该车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23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寻找到闽F×××××号汽车或发现被执行人郑福欣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廖立祥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毅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