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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铁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铭伟、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宏铭达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铭伟,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宏铭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铁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长清。被执行人王铭伟。被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号慧谷大厦*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忠东。被执行人成都宏铭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兵。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铭伟、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宏铭达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批复,以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3252号、(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3253号、(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3254号、(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7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铭伟、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宏铭达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145813.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铭伟、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宏铭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铭伟、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宏铭达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铭伟、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宏铭达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1989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海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