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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刑终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上官贵宝、上官明川等诈骗罪,上官存泽、上官金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官明川,上官贵宝,上官伟山,吴素芬,吴路桂,上官存泽,上官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刑终字第41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明川。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上官贵宝。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上官伟山。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素芬。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路桂。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上官存泽。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上官金发。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上官贵宝、上官明川、上官伟山、吴素芬、吴路桂犯诈骗罪,被告人上官存泽、上官金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绍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上官贵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上官明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上官伟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吴素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被告人吴路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上官存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上官金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八、移送的诺基亚牌手机十三只、联想牌手机一只、银行卡二百七十四张、中国农业银行动态口令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密码器一只、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外套卡一份、手机SIM卡六张、“蓝东”的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OUKI牌手机一只发还给被告人上官贵宝,“上官伟山”的身份证一张发还给被告人上官伟山,三星牌手机一只及“吴路桂”的身份证一张发还给被告人吴路桂,“上官明川”的身份证一张发还给被告人上官明川,白色苹果牌手机一只及“吴素芬”的身份证一张发还给被告人吴素芬,OPPO牌手机一只及上衣一件发还给被告人上官金发,黑色苹果牌手机一只及金项链一条发还给被告人上官存泽;九、被告人上官存泽退缴的现金四万六千八百二十六元,发还给吴小盛一万六千元,发还给徐燕芳二万一千九百九十九元,发还给刘显明八千八百二十七元。被告人上官明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上官明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上官贵宝、上官明川、上官伟山、吴素芬、吴路桂、上官存泽、上官金发犯诈骗罪,被告人上官存泽、上官金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上官明川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上官明川撤回上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华姿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