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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33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翁少珊与谢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少珊,谢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3303-1号原告翁少珊,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谢锦荣,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翁少珊与被告谢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翔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