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秀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海南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南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谭忠庭,局长。被执行人海南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沙路37-1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郭立宏。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海南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监罚字(2013)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1055元(含执行费1986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威 力审判员 潘 孝 赛审判员 欧阳丹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