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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13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西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