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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09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华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武宁,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肖武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F1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搭载宋某某、刘某某)至广澳高速北行55KM+800M处时,碰撞高速公路中间护栏后,与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ZAS**澳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钟某某等人)发生碰撞,导致粤ZAS**澳号大客车与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粤AF31**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钟某某、谢某某受伤及三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于躯干部致肋骨多发骨折、胸主动脉离断、肝挫裂等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被害人张某某、钟某某、林某某、谢某某无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钟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均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赔偿被害人钟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赔偿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王某某及张某某、林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及查询资料、豫AF12**号、粤ZAS**澳号、粤AF31**号车辆信息及查询资料、保险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书、车辆行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报警登记表、协议书及收据、医学诊断证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又能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没有前科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肖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