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蔡海燕、吕龙高等与李永观、吕会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燕,吕龙高,夏飞雪,李永观,吕会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蔡海燕,原告吕龙高,原告夏飞雪,委托代理人夏滨。委托代理人胡盈丽。被告李永观,被告吕会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燕、夏飞雪、吕龙高与被告李永观、吕会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海燕、夏飞雪、吕龙高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燕、夏飞雪、吕龙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46元,减半收取292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蔡海燕、夏飞雪、吕龙高负担。审 判 长 吴 锦 辉人民陪审员 陈 明 岳人民陪审员 陈 兴 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