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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少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少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该社风险管理科科员。被告叶少跃,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少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旸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