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邓文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章,李修江,泰州市京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邓文章,北京回龙观文兴鑫发陶瓷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李修江。被执行人泰州市京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刁铺镇振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来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区商初字第273号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修江、泰州市京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邓文章支付欠款460820元,案件执行费6812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修江、泰州市京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67632元,扣留或提取二被执行人的收入467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人。并承担迟延履行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占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