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东洋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洋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伊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洋,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洋犯抢夺罪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东洋沿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西路由东向西行走,走到建设银行门前,看见伊通镇居民管某某(系未成年人)手里拿着手机在其前边同向行走,被告人李东洋尾随管某某行至西广场阿里郎饭店附近时,乘其不备,从管某某身后用左手捂住其嘴,用右手将管某某手里的手机夺走。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1274元。案发后被抢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李东洋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李东洋赔偿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管某某及家人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李东洋的供述。二,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三,示范被抢动作照片。四,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五、收据。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七,谅解书八,视频。九,户口抄件。并认为,被告人李东洋无视国法约束,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东洋尾随被害人管某某(系未成年人)行至西广场阿里郎饭店附近时,从管某某身后用左手捂住其嘴,用右手将管某某手里的手机抢走,价值1274元。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李东洋被公安机关抓获,手机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并赔偿管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李东洋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29日,我喝完酒,在金色港湾门口看见一个女的往西门走,拿着电话,走到快到李三汽修时候,我上前巴这个女生的电话抢走了,我往西跑,上了一个出租车网公园六元烧烤店去了,在那个胡同找了一家旅店住下了。我记不住捂没捂受害人嘴了。二、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手机被抢走了。是2014年3月27日晚上22点57分左右,在西广场附近马路被抢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花一千八百元钱买的。今天晚上我沿着中华路道南一直往家走,走到建设雁行发现这个人,我没在意。走到西门附近感觉这个人在跟着我,我就朝道北走,这个人也跟过去了,我就加快脚步,这人离我一米左右就上前捂住我的嘴,什么话也没说,用右手拽我的手机,我当时喊,喊什么不记得了。我紧紧攥着右手里面手机不放,这个男的就使劲往后拽,我俩来回拽了两下,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就不使劲攥手机了,被他抢走了,当时他捂着我嘴时,把我鼻子都捂住了。三、示范被抢动作照片。四、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五、收据证实:购买手机人民币1699元。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被抢手机价值1274元。七、谅解书.八、视频。九、户口抄件。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捂嘴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定性抢夺罪,因被告人采用捂嘴手段抢夺财物系暴力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瞬间夺取,没有使用暴力的构成要件,故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管 平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