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郭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