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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执民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三华与王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三华,王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云执民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季三华。被执行人王俐。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74号申请人季三华与被申请人王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8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8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俐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云执民字第2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