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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严祥卫与李道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564号原告严祥卫。被告李道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祥卫与被告李道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祥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严祥卫负担。审 判 长  金晓璐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