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德开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美特五金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美特五金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开,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等县。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美特五金厂,住所地:。经营者:梁国武,男,1979年12月18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何小康,该厂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瀚锋,该厂管理人员。上诉人刘德开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德开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德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德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德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琳审 判 员 刘 浚代理审判员 胡 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秀玲 更多数据: